你當前的位置:東豐物流 > 新聞中心 > 湖北物流:貨運超載認定新標準11月1日開始實施!
作者: 梅亞東 2018年11月7日 05:48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貨車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62號)、《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及《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等文件要求,經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同意,決定于2018年11月1日起,對我省高速公路計重收費貨車軸荷及質量限值(即超限超載認定值),按GB1589-2016標準予以調整。
據介紹,之前超限認定標準主要根據車輛軸數、輪胎數確定,新的調整標準中,增加了驅動軸的個數、空氣懸架等認定因素。調整后的標準為:
1、二軸貨車車貨總重還應當不超過行駛證標明的總質量。
2、除驅動軸外,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每減少兩個輪胎,其總質量限值減少3噸。
3、安裝名義斷面寬度不小于425mm輪胎的掛車及其組成的汽車列車,驅動軸安裝名義斷面寬度不小于445mm輪胎的載貨汽車及其組成的汽車列車,其總質量限值不予核減。
4、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3軸和4軸貨車的總質量限值各增加1噸;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并裝備空氣懸架、且半掛車的兩軸之間的距離d ≥1800mm的4軸鉸接列車,總質量限值為37噸。
5、未提及車型,根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規定,確定相應的總質量限值。
6、對于車貨外廓尺寸超限行為,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在部署工作開展前,暫不對外廓尺寸進行檢查。
7、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8、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通行收費公路時,該運次不得給予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通行非收費公路時,以批評教育為主,暫不實施處罰。
9、載運標準集裝箱的掛車列車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專項整治前,重點檢查其車貨總質量是否超過限載標準的行為,暫不對外廓尺寸進行檢查。
10、低平板半掛車運輸普通貨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專項整治前,重點查糾其車貨總質量超過限載標準和假牌套牌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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